禁止在城区范围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发布日期:2024-09-27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巩固爱国 卫生“7个专项行动”及“美丽县城”创建成果,营造安全、卫生、 舒适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区卫生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现将禁止在城区范围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否则,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二、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三、饲养家禽家畜存在传播疾病的重大隐患,危及人身健康,请广大市民自觉摒弃陋习,严禁饲养。原已饲养家禽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务必在发布通告后5日内,自行处理到位。

  四、自发布通告5日后,城管、辖区街道等相关部门将开展专项整治,对城区范围内未自行处理到位的家禽家畜予以没收。

  五、县城建成区域内养犬、养猫必须实行圈(拴)养,不得放养。对公共场所无人牵领、看管、拴养的犬只和猫,一律视为流浪犬和流浪猫,一经发现一律由专项整治工作组进行捕捉,并送到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

  六、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但养犬人必须依法养 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养犬人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定期为养犬接种狂犬疫苗,办理免疫证明。携犬外出时,必须使用不超过1.5米长度的束犬绳(链)进行束缚,并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公安 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娜允镇人民政府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整治工作组开展。

  2、整治违法违规用地,保住耕地生命线、依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4.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龙8游戏唯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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