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良好卫生环境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家禽家畜禁养或限养以及犬类等宠物管理规范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一类区域:县城建成区(阜平县西阜高速公路以东、保阜高速公路以南、小派山至东关大桥以西、苍山西路以北围成的区域内)、阜平经济开发区(鹞子河东街以东、沙河北路以北、龙8long8中国恒山东路以南、台峪街以西围成的区域内)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
第一类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饲养鸡、鸭、鹅、鸽子等家禽以及兔、羊、猪、牛、马、驴、骡等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类区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用圈养方式饲养鸡、鸭、鹅、猪,但必须向县执法局属地中队报备,报备内容包括饲养物种、地点和数量。居民圈养的家畜家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应当加强防疫、消毒和粪污处理,死亡畜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焚烧等)、消毒,防止疫情传播。严禁将畜禽粪便堆放道路两旁或倒入城市垃圾池(桶)。
(一)犬类及其他宠物规范饲养。应当在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医院的诊疗区以及幼儿园、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不得饲养宠物。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单位,应当设置犬笼、犬舍和警示牌等安全设施。
2.犬只出户,应当佩戴嘴套,并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束犬链(绳)牵领或身抱,养犬人应当携带清理犬粪的用具,及时清理粪便,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3.交通主要干道、双向四车道以上(含)及其便道禁止遛犬,单位饲养禁养犬只的,只得在本单位区域内遛犬,遛犬时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4.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5.因犬吠或犬只活动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三)整治狂犬、野犬、无主犬。对发现的狂犬、野犬进行捕杀,对无主犬、走失犬捕获后进行留滞。自留滞之日起5日内无人认领或领养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第一类区域禁养范围内饲养或放养家禽家畜要求在2020年3月5日前全部搬离禁养区,第二类区域内饲养鸡、鸭、鹅的要在2020年3月5日前全部进行圈养。县执法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全面进行清理,并对违规饲养者进行教育,还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已饲养家畜家禽和宠物的单位、个人,应自本通告规定截止日期内自行处理整改完毕。逾期仍未整改的,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一百元罚款。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移交公安部门。
(二)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城建成区、阜平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区内的居委会、村委会、机关单位、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学校、居民区、车站、医院、商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管理人员,对在各自辖区内违规饲养的家禽家畜和不按规定管理犬只等宠物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饲养者,要及时报县执法局对其进行处罚。监督举报电线。
原标题:《阜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规范饲养家禽家畜和犬类等宠物管理的通告》